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货币补偿大多是“只补房不补地”,即只针对房屋的价值,不针对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同时,大多拆迁补偿为法定补偿,没有采取市场化的措施,相比近年来高涨的房价,补偿标准偏低。
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首次区分了涉及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拆迁,使得《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代表的传统拆迁模式走到终点。根据《物权法》规定,在用地征收时应对“用益物权”给予补偿,这被普遍认为在今后的拆迁中应对土地使用权给予适当补偿。同时,《物权法》规定的是“合理补偿”标准,也即意味着应充分参考市场价格。
然而,《物权法》确定的只是补偿原则,具体的补偿标准及细则,还有待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