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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制度变迁历程
我国的房屋拆迁制度始于1991年6月1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城市建设主体为国有单位,拆迁以政府为主导。该条例第四章对“拆迁安置”给予了原则性规定,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包括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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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拆迁补偿制度变迁历程
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出台,关于拆迁的部分延续了《条例》的基本理念和模式,也没有区分公益和商业拆迁。

直到2001年《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前,拆迁补偿一直以实物补偿或产权置换等保障被拆迁人居住的方式为主。随着1998年以来我国住房商品货币化日益成熟,修订后的《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改为“拆迁补偿与安置”,首次提出“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由此建立起以货币补偿为主的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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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拆迁补偿制度变迁历程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货币补偿大多是“只补房不补地”,即只针对房屋的价值,不针对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同时,大多拆迁补偿为法定补偿,没有采取市场化的措施,相比近年来高涨的房价,补偿标准偏低。

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首次区分了涉及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拆迁,使得《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代表的传统拆迁模式走到终点。根据《物权法》规定,在用地征收时应对“用益物权”给予补偿,这被普遍认为在今后的拆迁中应对土地使用权给予适当补偿。同时,《物权法》规定的是“合理补偿”标准,也即意味着应充分参考市场价格。

然而,《物权法》确定的只是补偿原则,具体的补偿标准及细则,还有待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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